新旧赔偿标准差别在哪里?
根据已经废止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九级伤残为10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按照这项旧的赔偿标准,九级伤残、距离退休年龄还有一年的杜文芳应获得的赔偿为:
7086元x10个月(1-4x20%)=14172元
其中,7086元为2015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杜文芳2017年2月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时,2016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因此参照2015年计算。
根据2011年12月5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九级伤残为6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按照这项新的赔偿标准,杜文芳应获得的赔偿为:
7086元x6个月=42516元
现实中,两家公司支付给杜文芳的补偿低于旧标准,金额为:
7086元x6个月(1-4x20%)=8503.2元
应补差额为:
42516元-8503.2元=34012.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