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该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遇上网络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将有多样、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据介绍,随着电商和网络消费的兴起,新兴领域纠纷不断,运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纠纷化解平台十分必要。为此,该条例对多元化解纠纷的各部门职责分工、化解途径、效力确认、组织保障、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网络纠纷化解平台,开展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在线司法确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
在医疗纠纷调解方面,该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内部调解组织应当主动调解,医患双方也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第三方调解组织可以派员开展现场疏导、调解。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警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公安、司法行政、医疗卫生、法院和保险监管等单位应当联动配合,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及时高效解决赔偿纠纷。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本单位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申请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该条例还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的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社会组织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公益性调解组织及其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承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