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制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欠薪将被联合惩戒
本报讯(记者李丹青)日前,人社部制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
《管理办法》提出,当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刘建国介绍,第一种情形中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
“为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管理办法》把‘经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作为列入前提。”刘建国表示,《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审慎列入条款,即人社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不再欠薪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促使用人单位尽快解决欠薪,也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
同时,《管理办法》给失信者以改正机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3个条件,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改正之日起至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对特别严重的欠薪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不予提前移出的3种情形: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记者了解到,2017年,人社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2018年施行至今,各地共将3038个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在惩戒震慑欠薪行为、推进根治欠薪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