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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1年11月25日 星期一

外卖员被狗咬伤,协商中被气晕引纠纷

法院认为,昏厥就医与被狗咬伤存在关联,客户应承担一定抢救费

《工人日报》(2021年11月25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钱培坚 通讯员陈颖婷)外卖员张强(化名)在送菜过程中,被客户家的狗咬伤。在双方商谈赔偿事宜时,张强因情绪激动昏厥。张强将客户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被狗咬伤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自己昏厥后的抢救费。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王先生支付张强人身损害赔偿金3842元。

2019年8月14日,张强为王先生家送菜,被其饲养的一只未拴绳的狗咬伤右大腿。协商过程中,王先生支付一次性赔偿款800元。张强认为800元不够打疫苗,坚持要求王先生陪同去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被拒绝。

此后,张强情绪激动,昏厥在地,因抢救及时,他转危为安。后张强先后共计5次至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他认为,王先生的狗咬伤了他,造成他的医院抢救费、注射狂犬病疫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王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先生认为,张强处在别墅的隔离栅门外,被在栅门内跳起来的狗咬伤,张强对此未做防卫,因此张强负有一定责任;张强躺在地上是他原有疾病、控制不住其情绪以及天气炎热造成;张强虽被狗咬但未见出血,仅需注射3次普通疫苗即可,但张强选最贵疫苗注射5次,因此他只同意赔偿注射疫苗费600元;同意按每日100元标准赔偿张强5次注射疫苗的误工费共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在向王先生送货时被他饲养的狗咬伤,无证据证明张强对被狗咬伤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王先生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王先生关于张强未做防卫、应当自负一定责任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张强主张的注射狂犬病疫苗方面的医疗费具有病史、发票等证据证实,故该医疗费1522.5元属于张强的合理损失。至于王先生关于张强仅需注射3次普通疫苗等相关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争议最大的2196元(含救护车费)抢救费,法院认为该医疗费的发生与张强原有高血压等疾病之间存在重大关联,但张强被狗咬伤后产生一定的心理恐惧从而导致情绪激动属于张强正常的身体反映。王先生拒绝陪同张强就医这一尚属合理的要求,从而导致其情绪激动也属于张强正常的身体反映,且事后的事实证明800元赔偿款不足以弥补张强的合理损失,故可认为王先生的行为诱发了张强的原有疾病,张强就医与被狗咬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考虑抢救医疗费毕竟不用于治疗狗咬伤直接造成的疾病,法院酌定由王先生赔偿上述医疗费的一半即1098元。据此,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给张强人身损害赔偿金3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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