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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1年11月25日 星期一

【法问】我的年休假权益会“过期作废”吗?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周倩
《工人日报》(2021年11月25日 07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法律规定工作满20年,年休假应休15天,我工作已有30多年,从2012年11月至2018年6月30日共6年,我每年只休了5天的年假,共差60天年假未休,2018年我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偿我6年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可是公司却说已安排我休完年休假,并且表示我关于未休年休假的主张已超过时效。

请问,我的未休年休假会过期作废吗?为什么说我的主张超过了时效?

北京 安子

 

为您释疑

安子您好!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您所在用人单位若主张已安排您休完年休假,但不能举证证明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您于2018年提起劳动仲裁,故2015年度及以前有关年休假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公司应支付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低于法定标准。

需要注意,如果劳动者未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对于超过仲裁时效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龚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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