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出矛盾不能“撂挑子”拖欠职工工资
《工人日报》(2021年11月25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张嫱)11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总工会了解到一起职工集体维权事件。李沧区某企业因管理层意见不合,股东频现矛盾,导致7名职工工资拖欠两个月未能支付。
通过与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沟通,区总工会援助律师王磊了解到,拖欠工资的企业为某公司分厂,双方签有合作协议,约定自负盈亏。7名职工招聘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因为拖欠工资的分厂负责人与总公司发生争执,且亏损严重,该分厂目前处于关闭状态。分厂无力支付工资,总公司以“自负盈亏”为由拒绝支付,致使工资拖欠至今。
了解事情缘由后,王磊律师决定尝试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遂积极与分厂和总公司负责人对接,明确表示分厂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切资质都借用总公司,企业内部自负盈亏的协议和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不能作为拖欠职工工资的合法理由,公司如果因为拖欠工资造成负面舆论,影响生产经营得不偿失。
在向企业辨法析理的同时,王磊劝导职工,如果公司及时支付工资,建议不再追究欠缴保险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总公司按承诺支付了7名职工约5万元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