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允许也不能文身传递何种信号?
不久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出台,其中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近日,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就此释疑,明确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个课堂,在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习惯的过程中影响深远。上述回复释放出一个积极信号——对未成年人必须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近年来,对涉未成年人问题的治理,有关方面一边积极建章立制、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和法律,一边不断强化学校、家庭教育的职责和义务。比如,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家庭保护章节位于相关保护章节首位,足以说明家庭保护、监护责任的重要性;今年初正式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更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旨在指导和服务家长开展家庭教育、划定家庭教育的底线和标准。
应该说,这样的趋势有现实针对性,也有其必要性。现实中,一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往往来自家庭内部。相关数据显示,一些省市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近80%的案件存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放任、打骂体罚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问题。同时,一些家长放任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放任甚至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等,如此都是在消极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正因此,有关部门在相关制度中继续细化规定,敦促家庭、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多作为、多“履职”。
帮助未成年人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关系着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未来。下一步,有关方面还有必要从构建和谐家庭氛围,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等角度着手,敦促包括父母在内的监护人提高责任意识和能力,推动家庭教育、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不断迈上更高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