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发布市场监管领域“不予立案清单”
《工人日报》(2022年06月23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李玉波)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四张清单于2022年6月20日起正式施行。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细化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等不予处罚情形的判断标准,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了参考依据。《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案件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监管目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范围,创新完善柔性监管方式,减少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对于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