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便捷和风险同在
据6月27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日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表决通过,这部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条例迎来了新版本,在全国率先为专科护士赋予了“处方权”。条例规定,深圳要建立专科护士制度,鼓励护士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并取得证书,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包括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以及开具外用类药品。
狭义的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而广义的处方,则包括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处方属于医疗文书,必须严肃、严谨、科学,若发生医疗事故,处方是患者请求相关损害赔偿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正因此,护士是否该拥有处方权,是一个严肃又有争议的话题。
在有些国家,护士拥有一定范围的处方权,但需要具备准入资质,比如具备注册后三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具备一定等级等;有的国家明确,处方护士要在患者病情有医生诊断的基础上,才能开具处方……这些措施有效保障了护士开处方的合规性以及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深圳此次赋予处方权的对象是专科护士,而非普通护士。专科护士一方面需要对其专业的护理领域有非常成熟的经验,另一方面要经过专业的培训、达到一定的标准。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对我国护士申请处方权资质、培训与认证来说,是一种积极的探索。
专科护士拥有处方权,有望提升其职业荣誉感。长期以来,许多患者包括不少医生都认为,护理人员不过是一群只会打针发药的人。这影响了医护平衡发展,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服务质量。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护士的职业认同感,缩小医护收入差,激发护士群体进一步学习、成长。长远来看,这有利于吸引更多人进入这一行业。
专科护士拥有处方权,有望提升患者看病的便捷性。以往,处方都是医生开具,护士执行。哪怕是常用的慢性病药物,护士也没有处方权。专科护士有了处方权,一方面可以满足患者的多元治疗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在医疗资源不足、医生人手紧张时,为医生减负。
当然,也要看到,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仍存一定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护士处方权的明确法律支撑,且未在处方护士资质、培训、认证、考核、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这就容易造成权责不明等状况。据报道,2017年安徽曾提出探索给予执业护士在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伤口换药等特定范围内的“处方权”,在医师的指导下开具处方。类似的探索值得肯定和鼓励,但对由此可能带来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纠纷的处理,有关方面也应早做准备和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