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工资23次,竟称与员工是合伙关系
一房产中介被判支付员工欠薪,并赔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白夏鸣)工作17个月来,房地产经纪公司累计23次以工资的名义向蒲某斌支付13.47万元。公司认为是通过发放工资的形式避税,双方是合伙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日前,二审法院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并赔偿蒲某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万元。
2020年3月,蒲某斌入职喀什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了蒲某斌的工资标准为1万元(税后9850元)。蒲某斌工作期间,公司23次为其发放工资。
2021年9月13日,蒲某斌向莎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房地产经纪公司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1年9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莎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房地产经纪公司不服,上诉至莎车县人民法院。公司提出,其与蒲某斌为合伙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提交了一份《房产销售合作合同》草稿件作为证据。
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备注“工资”的款项并非分红,结合蒲某斌与公司法人罗某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公司销售总监朱某的交接文件,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向蒲某斌支付拖欠工资3695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万元。
房地产经纪公司再次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提交的《房产销售合作合同》仅能证明双方就合伙事项进行过协商,但并未形成签字确认的有效文件,因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同时,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喀什停工停产实际情况,判令房地产经纪公司向蒲某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万元,支付拖欠工资2831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