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发挥指导案例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弥补法律适用分歧、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共7件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指导案例。这些案例遵循指导案例遴选的问题导向原则,就劳动争议审判中的突出问题给出了统一的裁判标准,为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参考。
发布指导案例具有理论和现实必要性。首先,指导案例能够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由于立法技术的制约,法律文本存在部分立法空白以及立法冲突,并且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立法可能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导致法律适用出现困境。例如此次公布的第181号指导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关于平等就业权以及人格权的保障意识不断提升,但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就业歧视类型花样繁多,就业促进法只明确列举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4种就业歧视类型,没有明确将该案涉及的地域歧视纳入其中,该指导案例丰富了法律所禁止的就业歧视类型,拓宽了反就业歧视法的保护范围。因此,指导案例作为法律解释的方式,具有弥补法律条文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其次,指导案例能够限制法律适用的地方化、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劳工政策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地大物博,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在劳动执法、司法方面打折扣。通过指导案例统一各地的裁判标准,能够有效限制劳动执法和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另外,指导案例能够整体提高司法裁判水平。尽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专业水平的地区差异和个体化差异不断缩小,但差异的存在对司法裁判水平的影响仍然存在,指导案例能够在关键问题的法律适用方面整体提高法官的裁判水平,减少同案不同判、破坏司法稳定的情况发生。
为了提升遴选程序的规范性,保证指导案例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案例指导办公室专门负责案例遴选。入选的指导案例是经过严格审判程序的已生效裁判,此次公布的7个指导案例都经过了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判。严格、规范的遴选程序不仅确保了指导案例具有形式上的权威性,还能够保证裁判标准的严谨性、准确性,让其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真正发挥指导作用。
此外,指导案例对类似案件裁判的指导具有强制性效力。广大法官在裁判中应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指导案例的强制指导效力主要源自以下两点保障。一是司法稳定和公正的目的保障。指导案例是弥补制定法不足以及限制司法裁判分歧的必要,通过发挥指导案例的作用,能够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司法稳定和公正,因此,法官在类似案件的裁判中应当参照指导案例。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指导案例对类似案件的裁判主要在两个阶段发挥审判监督作用:事先的“类案”预防性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院内部具有最高的审判监督权限,指导案例的遴选与发布实际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权限的向前延伸;事后的“个案”纠正性监督,如果法官在类似案件的裁判中违反指导案例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可能被上级法院推翻。
综上,此次发布的7件指导案例对就业歧视、劳动关系认定、奖金的支付保障、劳动合同解除以及竞业限制的相关问题形成了统一的裁判标准,将极大减少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分歧,强化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障。各级司法部门要将指导案例真正学起来、用起来,切实发挥好其指导、示范、引领作用,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