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惊心”须做好安全守护
据澎湃新闻网等媒体报道,近日,游乐项目“步步惊心”短时间内发生2次事故——7月22日,天津蓟州1名游客在游玩该项目时突发身体不适导致昏迷,在工作人员救助过程中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23日,湖北恩施1名10岁游客游玩时不慎从悬空桥上坠落,后经初步诊断,暂无生命危险。
“步步惊心”是一种“高空极限挑战网红桥”,此项目多建设在峡谷、河流上方,桥面常为隔断的、有间隙的平面,游客在上面行走时会穿戴安全设备。参与该项目,可以直观看到脚下深渊或悬崖,令人倍感刺激,其因此备受年轻人青睐。
短时间内在两地发生类似事故,并造成一死一伤,足以让人们对“步步惊心”的安全性产生合理怀疑。类似游乐项目的运营方,显然不能为了噱头而忽视安全,拿游客的身家性命开玩笑,否则既可能失去市场,也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同时,根据旅游法的要求,景区开放应当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由此可知,经营者对游客应尽到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其提供游乐的设施、开展的游乐项目应具备安全标准,满足安全条件。游客在参与游乐项目时需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否则无需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上述报道中,发生在天津的事故,游客在游玩时因身体不适昏迷,工作人员在救助过程中游客又再次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湖北恩施事故中,男孩的安全绳突然掉落,该过程中只有同行的大人在施救,未见专业救援人员。由此,人们不免要追问,涉事景区为何均未能实现对游客的成功救援?其是否有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准备?究竟是设备不行还是人员不行?总不能说出了事全凭游客自身运气吧。
值得注意的是,据相关人士介绍,该类项目目前为非标项目,行业暂无明确准入门槛及相关统一规范标准,亦无统一规定的设计及施工单位——这确实是个问题,也亟待解决,但这不意味着经营者据此便可以无视安全保障义务,置游客生命于不顾,为了吸引眼球和牟取利益为所欲为。
经营场所的任何微小安全疏漏,对游客来说都可能是天大之灾。一味突出惊险刺激而忽视安全保障、放任安全隐患的游乐项目,必将面临诸多风险和责任。经营者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近年来,诸如玻璃栈道、摇摇桥等网红项目受到景区和公众热捧,相关安全事故不时发生。上述有关“步步惊心”的事故对所有相关景区、对有关部门来说,都是一次严正的警告和提醒,在事关生命和安全的问题上,不能有半点侥幸心理,要彻查、要严惩,更要举一反三,规范整个行业、产业的运行。总之,不能让网红旅游项目一再吞噬游客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