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加强职业性中暑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
入夏以来,劳动者因工作引发中暑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出现劳动者死亡情形。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根据2013年最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暑”是职业病目录10大类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下的7种职业病之一。因此,劳动者因工作引发中暑并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实际上,职业性中暑的作业环境不仅是夏季高温天气露天作业,还包括高温作业环境,比如冶金工业、印染行业、造纸行业等行业的生产车间。但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案例很少,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开数据,2021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病例15407例,其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仅有283例,中暑病例数更是少于这个数据。
劳动者中暑后诊断为职业病的案例较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的门槛较高。职业病诊断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确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确认申请人在医学上是否有疾病,并且属于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三是判断申请人疾病的产生是否与特定工作环境有关,是否可以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因此,职业病诊断属于归因判断,不是一般性临床诊断。许多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关系上就需要大费周章,同时职业病诊断还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就要申请政府部门介入,程序相对复杂。由于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很多灵活就业人员直接被排除在职业病诊断大门之外。
第二,职业病诊断机构较少,诊断便利程度有待提高。职业病诊断属于有一定职权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但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伤情形,职业病诊断过程实质上相当于工伤认定过程。在职业病诊断要求高、风险大、经济效益低的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积极性不高。截至2021年底,全国职业病诊断机构仅有588家,且并非所有机构都有“中暑”项目的诊断资质。
第三,中暑作为职业病有其特殊性。中暑可以预防,危害后果也比较轻微,劳动者经及时处理,一般可以很快恢复。如果中暑后没有及时送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症状消失后就难以确认属于职业性中暑。另外,很多劳动者对工伤概念认知比较模糊,不清楚职业性中暑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为此,保障好劳动者高温作业环境下职业性中暑的工伤权益,还需政府、企业、劳动者等从多方面共同发力。
一是重在预防。职业性中暑的预防工作比较容易开展,预防效果也较好。用人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的保护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和作业环境,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教育。劳动者应根据自身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合理安排劳动时间。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做好宣传工作,并按照自身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职业性中暑的发生。
二是强化工伤保险制度参保扩面。中暑后获取职业病诊断证明困难的劳动者主要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群体,因为未参保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需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些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关系确认、提供诊断材料等方面不积极配合,甚至设置障碍。因此,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仍是减轻用人单位风险、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的重中之重。
三是加强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从职业病诊断的相关主体看,目前劳动者和诊断医生的责任较重,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发挥不够。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优化职业病诊断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证职业病诊断质量。
四是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外卖、即时配送等行业劳动者也属于夏季露天作业群体,发生高温中暑的概率相对较高,应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中有所考虑,让所有职业人群都能均等享受工伤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