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修订工会法实施办法
新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会基本职责等内容
《工人日报》(2022年11月03日 02版)
本报讯(记者康劲)《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是自1994年8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通过以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实施办法的第二次修订。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新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会基本职责等内容,突出“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等新的时代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会组织在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劳动法律监督、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保护职工休息权和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权利责任。同时,也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出明确要求。
据了解,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由本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按季度直接划拨给同级地方工会。工会因经费不足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同级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补助。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各级工会应当设立独立的工会经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