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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2年11月28日 星期一

【热点思考】实现同工同酬应成为治理劳务派遣滥用的主要手段

张菁
《工人日报》(2022年11月28日 07版)

●观点

防止劳务派遣滥用,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的治理制度,应坚持多措并举,将同工同酬同待遇作为主要治理手段,继续完善岗位和比例控制的科学性,既维护劳动者权益,又适应灵活用工的市场需求。

 

劳务派遣因满足企业灵活用工需求、降低人员管理和运营成本而受到企业青睐,但其滥用带来的劳动用工不稳定、同工不同酬、劳动者发展受限等问题也饱受诟病。

防止劳务派遣滥用侵害劳动者权益、破坏劳动力市场用工秩序,是很多国家在劳动治理过程中共同关注的问题。治理劳务派遣滥用也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关注重点之一,2012年劳动合同法专门为此做了修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眼下,滥用劳务派遣依然是劳动用工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在产业升级加快、市场波动频繁和灵活用工需求增加的背景下,劳务派遣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但需要思考:在发挥劳务派遣在推动就业、实现灵活用工等方面的优势之余,如何治理劳务派遣滥用带来的问题。

主要应该依靠比例与岗位控制还是同工同酬同待遇控制来治理劳务派遣滥用,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声音。前者主要通过控制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和工作岗位来治理劳务派遣滥用;后者则认为应通过保障劳务派遣工和直接用工员工同工同酬同待遇以防止劳务派遣无序扩张,即保障派遣工与直接用工员工在同样的工作岗位应享受同样的薪酬计算体系、劳动条件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益。在治理理念上,前者更加注重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劳务派遣的弊端;后者更加注重通过市场之手治理劳务派遣,认为劳务派遣泛滥的根本原因在于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获得更低成本的劳动力,通过同工同酬同待遇可以挤压低成本空间,进而限制劳务派遣的滥用。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这一立法红线是遏制劳务派遣畸形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且,在实践中,通过行政执法实现比例和岗位控制是当前治理劳务派遣滥用的主要手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派遣用工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特定情况下可以罚款,行政执法高效便捷,实操性很强。但这种治理手段也存在一些弊端,如过度依赖行政机关,难以满足合理的灵活用工需要。同时,从已有研究看,单纯依靠比例和岗位控制的方式并未有效解决劳务派遣滥用的问题,修法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虽然大幅度减少,但是一些企业以劳务外包等形式替代劳务派遣,“假外包真派遣”等现象日渐增多。

因此,笔者认为,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同待遇应是治理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的主要手段。

如果劳务派遣工与直接用工员工在工资、劳动条件等各方面均能得到同等对待,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就能在根本上得到维护,劳务派遣所具有的实现灵活用工的功能也可以得到更好地发挥。在用人成本同等的情况下,直接用工员工具有更好的岗位稳定性、追求职业发展等优点,企业会倾向于直接雇佣而非劳务派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同工同酬同待遇本身如何认定、如何落实?工资包含哪些项目、同等劳动条件又有哪些?这些需要进一步在制度上进行明确。

要实现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首先,应科学界定“同工”“同酬”等概念的释义。若以工作岗位相同作为“同工”的认定标准,则要求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若以劳动者的工作产出作为标准,对于从事体力劳动并以计件方式确定薪酬、体现工作价值的岗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对很多其他岗位并不容易明确。“同酬”需明确是否包括加班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对这些概念的界定应进一步在制度上进行明确。

其次,应完善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体系。灵活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相对而言,劳动者对单位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举证能力比较有限,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工作岗位是否一致、工作业绩是否相同、工作报酬是否一样,若举证责任完全由劳动者承担,则难以实现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所以,应当明确规定由雇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负责提供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相同工作岗位员工的工作内容与薪酬情况等。而劳动者仅需对基础事实承担举证义务,如能证明自身工作岗位、工资收入的工牌、工资条等。

另外,应细化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明确派遣单位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权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直接用工员工的工种、职位划分以及工作报酬构成等内容进行对比式的内部公示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尽到合理审查协议中同工同酬条件的义务,并按照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薪酬,保障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

综上,防止劳务派遣滥用,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的治理制度,应坚持多措并举,将同工同酬同待遇作为主要治理手段,继续完善岗位和比例控制的科学性。并且,在坚持同工同酬同待遇这一市场导向为主的治理思路下,派遣工参加工会、民主管理等权益也应得到保障和实现。唯有这样,才可以既维护劳动者权益,又满足灵活用工的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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