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休息12天即返岗,赔偿还不到位
深圳光明法援为工伤职工“撑腰”
本报讯(记者刘友婷)遭受工伤后,仅休息12天就重返工作岗位,离职前后曾多次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索赔之路坎坷曲折……无奈之下,张钦峰(化名)向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近日,深圳光明法援为他争取到一次性伤残差额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7年9月,张钦峰入职深圳市光明区某公司,担任职员职务,主要从事研发管理工作。次年9月,他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6月的一天,张钦峰因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全身多处受伤。后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构成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遭受工伤后,原本停工留薪期为半年的他仅休息12天,之后开始正常上班。去年9月10日,因劳动合同期满,张钦峰主动申请离职,离职前后,他多次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公司均不予理会。
无奈之下,张钦峰决定通过申请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权益。2021年10月,经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服务中心审查,认为张钦峰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之规定,并于2021年10月19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谭学艳表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因此,公司应该向张钦峰补足一次性伤残差额补助金。
此外,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用人单位按照四个月的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最终,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由公司支付张钦峰一次性伤残差额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