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协商一致”就能免缴社会保险吗
社会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人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合法吗?新疆阜康市某煤化公司就以“双方协商不再缴纳”为由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最终被法院判决其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案情回顾】
郭某为新疆阜康市某煤化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2022年3月,该煤化公司对员工管理制定新的行为准则,明确“酒后上岗或上班期间饮酒”给予直接辞退处理,并组织郭某等员工学习。
同年4月,郭某因在夜间工作期间饮酒,被公司处罚,双方调解不当产生争议。4月29日,煤化公司以郭某不服从管理等事由向工会委员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并于5月9日电话通知了郭某。
郭某于4月25日向阜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提出与阜康市某煤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过程】
本案中,某煤化公司以郭某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郭某则以公司并未为自己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谁更有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煤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书》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不是以“双方协商不再缴纳”为由置之不理;其次,郭某提交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比该公司提前,使某煤化公司的解约缺少解除对象,因此无法再解除劳动合同。
【审判结果】
一案两审,法院判决郭某与某煤化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需向郭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59007余元。
【以案说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双方无权以协商的形式免除一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换言之,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遇到特殊时期,比如受疫情影响而不能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网上办、自助办”线上服务平台等方式进行。无法通过网上经办或急需办理业务的,可以先行电话约办,经确定无误的可通过指定邮箱或微信传送相关文件,由社保经办机构先行办理,在疫情解除后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如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