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发布涉住房公积金典型案例
《工人日报》(2023年01月05日 07版)
本报讯 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至今审结的涉公积金行政案件的情况,总结法律风险点并作出提示建议。
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李某在某公司供职期间,公司未按李某的工资标准为其缴纳公积金。李某离职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某公司,并提供了在职、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李某就职期间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公积金,因某公司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后仍未提交证据,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某公司限期补缴。某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李某虽已离职,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于李某在职期间为其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该院行政庭庭长肖荣远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的,即便职工已经离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有权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存。(任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