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孩子照片被擅自刊登我该怎么维权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孩子百日时,我在一家摄影公司购买了新生儿摄影套餐。拍摄结束后,摄影师表示照片效果非常好,希望签约孩子做模特,我当场表示拒绝。可是,没过多久,我发现孩子的照片竟然出现在这家摄影公司店面宣传墙、官网、杂志以及摄影杂志内。
我很气愤,认为这是侵犯孩子肖像权的行为。摄影师却认为这是他自己的作品,仅用于个人成果展示,没有牟利。摄影公司回复我说,照片放在行政区,不是向顾客展示,仅为摄影交流使用,并非营销,且未盈利。摄影杂志社则表示,刊登的照片是摄影师投稿参赛的照片,杂志社已载明有关作品的肖像权等由作者自行妥善解决的参赛规则,主办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请问,我该找谁维权?
北京 王女士
为您释疑
王女士您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摄影公司及摄影师未经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将所拍摄孩子的照片刊登于自身宣传手册、投稿于摄影杂志,用于宣传该公司的经营品牌及摄影师个人,进而达到通过摄影盈利的目的,公司及摄影师的行为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
您有权要求摄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使用及印刷宣传册,不得继续使用您家孩子的照片,并可以要求摄影公司、摄影师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
由于摄影杂志社的参赛规则明确了相关责任应由参赛人自行承担,所以摄影杂志社并未侵犯您家孩子的肖像权。但您可以要求摄影杂志社今后不再次生产、销售刊登您家孩子照片的杂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静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