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骑手“找东家” 为何裁判各不同
关键看劳动关系双方是否具有人身和经济从属性
3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两例涉及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属性判定的案例引人关注。有关人士指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关键要分析其人身和经济从属性,不能简单认定。
关注1:网络主播为啥不是合作公司员工
沈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2日,沈某为传媒公司独家签约主播,通过但不限于传媒公司提供的平台进行在线演绎直播活动,需在直播平台上完成有效时长和天数,沈某薪酬根据平台每月收益提成。沈某直播期间传媒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时间由沈某自行决定。
2020年7月28日,沈某申请仲裁,要求传媒公司支付2020年7月工资。
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传媒公司不对沈某直播时间段进行限定,也未进行劳动管理,只需沈某完成约定直播时长即可,沈某对传媒公司人身从属程度弱。关于计酬方式,双方按直播收益比例分成,沈某收入直接与其直播收益挂钩,沈某对传媒公司经济从属程度弱。由此,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对沈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网络主播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其与协议相对方之间的合作方式呈现出多元化,劳动从属性、独立性交杂,需结合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安排来综合评判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属性。在网络主播可自主决定直播时间、直播地点和直播方式,并以粉丝打赏为主要收入来源情况下,其劳动自主性、独立性相比从属性更为显著。本案为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法律属性的判定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决思路。
关注2:“个体户”外卖骑手为啥获认劳动关系
宁波某公司负责管理一外卖配送站点,并将站点配送业务外包给安徽某公司,安徽公司再转包给广西某公司。张某某入职外卖站点时,宁波公司即要求张某某与广西公司网签电子承揽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某委托广西公司为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后来张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请求确认与宁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前置后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外卖全职配送骑手,接受宁波公司考勤排班等劳动管理并依托平台获取稳定收入来源,双方具有人格及经济从属性。张某某不具备个体工商户实质要件,电子承揽协议亦未实际履行,张某某请求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确认其与宁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宁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司法实践中,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确认劳动关系面临用工主体难以界定、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等困难。针对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降低用工成本的行为,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避免“意思自治”的外观主义审查,进而揭露隐蔽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与人格、经济从属程度强的企业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的类案处理提供指引,有助于督促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规范用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