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病弱老人旅行时受伤 旅行社是否要担责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今年76岁,河南洛阳人。前段时间,孩子说要带我去北京转转。我们找了一家旅行社,提前跟他们说了我身体不好、腿脚也不方便、癌症复发转移到了骨髓这些情况,还签了《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旅行社说我们这是家庭式自由结伴行,时间地点都比较轻松自由。
但是旅游期间,导游并没有根据我的身体状况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或提供辅助器具。一次,在“自由活动”期间,我在公园里不小心摔倒了。导游和亲人赶紧把我送到了医院,我被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等多项疾病。
我特别生气,觉得旅行社并没有按照约定提供《行程须知》,明明知道我身体不好却不进行提醒,因此想要起诉旅行社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
请问,外出旅游时,像我这样身体不好的老人“自由活动”时受伤,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河南 郭女士
为您释疑
郭女士您好!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旅行社对于提前告知过身体状况的老弱病孕等旅游者,应进行特殊标注,提供详细而适当的旅游线路及出行方式,并出示《行程须知》,根据旅游者身体状况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或提供辅助器具。
此外,考虑到旅游者在身体虚弱且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仍选择参加旅游,旅游者也负有一定自甘风险的责任。因此,旅行社并非要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会酌情判令旅行社赔偿您部分费用,剩下的部分由您个人承担。
在此也提醒,老弱病孕等旅游者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选择适度的旅游产品,在旅行期间更应注意自身安全,听从导游指挥,不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尽量选择与亲属结伴而行,不要“独自享受行程”。
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旅行社应本着“健康至上”原则紧急送医,妥善处置,旅游者应尽量与旅行社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拨打各省市旅游局的投诉电话或者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按照投诉流程进行办理。需要提醒的是,旅游者应注意留存纠纷发生期间的相关证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杨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