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确定丧偶儿媳对婆婆不具赡养义务
《工人日报》(2023年04月06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周倩)丧偶儿媳对婆婆有赡养义务吗?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法院认定,随着配偶去世婚姻关系终止,儿媳协助的赡养义务也自然终止。
张老太一直随长子周某生活,周某去世后,随丧偶儿媳张某敏生活,张老太还有另外两个儿子一直未支付过赡养费用。张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个儿子支付2008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赡养费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起诉时年满88周岁,早已丧失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每月仅靠领取国家养老补贴700余元生活,无其他收入。长子周某去世前,张某敏作为其配偶,有协助周某履行赡养的义务,但协助义务并非赡养义务,且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去世后,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张某敏协助的赡养义务也自然终止。赡养费的追索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被赡养人可以就已发生的赡养费向赡养义务人进行追索。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经济能力,酌定张老太的两个儿子每人向其支付2015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赡养费2万元。
法官表示,该案判决从法律上厘清了丧偶儿媳对于前婆婆是否有继续赡养的义务、赡养费用标准应如何确定、赡养费是否可以追索等问题。肯定了丧偶的儿媳张某敏,多年来对于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张某予以照料,对家庭及社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