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个人的厨师身亡引担责纠纷
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马安妮)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在工作时伤亡的,谁是主要责任人?
近日,马某飞拿到了二审法院的审判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其父生前是受个人雇用,但其所工作的建筑公司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1年3月,山东某建筑公司将某工程转包给了陈某凯,之后,陈某凯雇用了马某飞的父亲马某军从事工地炊事员工作。2022年1月,马某军在工地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其子马某飞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裁决:马某军与该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公司需对马某军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该案经两审,法院认为,山东某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陈某凯,而马某军虽然是陈某凯雇用的炊事员,但其本质和其他工人一样,只是从事的工种、工作内容不同,该建筑公司应该对马某军的死亡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官告诉记者,“用工主体责任”是为了及时全面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领域设置的一项特殊责任,该制度系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招用农民工又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层层分包形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而制定。
再结合《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个人承包经营过程中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已经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就要求发包单位(即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一级发包组织)承担用工主体资格的责任,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陈某凯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陈某凯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应视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的招用行为。即建筑公司应为该劳动者的真正用人单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