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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3年07月31日 星期一

【前沿观察】解决社交网络账号归属争议 需规范数字劳动工具管理

班小辉
《工人日报》(2023年07月31日 07版)

数字经济时代,社交媒体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其对外营销或数据引流的重要工具,互联网营销师作为新职业也已进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在社交媒体的运用实践中,社交网络账号的具体运营通常由员工负责。然而,一旦账号形成一定经济价值时,双方可能会就账号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近日,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某直播公司通过其员工实名认证注册了多个抖音账号,交由员工从事直播活动。员工李某以其父亲身份信息另行注册抖音账号,在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与工作相似的直播活动。李某离职时,双方就李某另行注册账号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当前,类似的职场社交网络账号归属问题已经成为数字时代劳动争议的前沿问题之一。

社交网络账号作为互联网信息的载体,兼具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在特定的职场语境下,其亦可被视为劳动工具。首先,社交网络账号具有身份属性。不论是以用人单位还是员工名义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均需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账号使用者在其账号上发布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如照片、视频等,进一步增强该账号对特定身份的指向性。其次,社交网络账号具有虚拟财产属性。账号的财产价值是用工双方发生争议的关键原因。用人单位或员工通过运营特定社交网络账号,不断提升账号的流量与关注度,拓展网络市场的客户资源,使账号内在的经济价值得到提升。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社交网络账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加以保护。另外,社交网络账号在特定的职场语境下具有劳动工具属性。例如,在网络直播行业,有的用人单位为从事直播的员工提供了直播场所、工具以及账户,在此种情形下,该账户事实上构成了主播完成工作的数字劳动工具。

当用人单位与员工就社交网络账号权益归属出现争议时,在双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裁审机关应结合社交网络账号的注册信息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首先,关注社交网络账号的注册信息。由于实名制注册的要求,社交媒体平台通常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注册人随意出借账号。因此,账号的注册人与使用人通常应当为同一主体。从形式上看,如果账号是以用人单位名义注册,员工基于工作职责进行运营管理,从事与工作任务相关的事宜,账号权益一般应归属于用人单位。相反,如果员工自行注册和使用账号,通常应认定该账号权益归属于员工。其次,分析社交网络账号的实际使用情况。注册信息仅是形式判断标准,当员工个人注册的社交网络账号内容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出现高度关联时,裁审机关仍需审查账号的实际使用情况,权衡账号所涉及的双方合法权益。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据价值日益凸显,以网络社交账号为代表的数字劳动工具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将愈发重要。为避免权益纠纷,用人单位应积极做好相关合规管理。

第一,双方应事先就数字劳动工具的权益归属做出约定,并及时处理账号变更问题。例如,对于员工依据工作职责注册的账号,用人单位可以事先与员工约定账户变更的情形,依据立法和平台运营商协议,及时变更主体信息。

第二,尊重和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权。员工在利用数字劳动工具完成工作任务时,如果涉及相关个人信息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管理和处理该数字劳动工具,严格保护员工个人信息。

第三,遵守网络空间治理规范。用人单位在使用社交网络账号等数字劳动工具时,应按照立法与平台要求,以单位信息进行注册,并与员工明确约定使用规范,避免违法违规行为。例如,部分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同意,即利用其个人信息注册账号,并将账号作为工作账户随意出借使用,这不仅违反了互联网账号名称和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员工个人信息权,也为日后账号的权益纠纷埋下隐患。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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