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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3年09月07日 星期一

【法问】意外租了“老赖”的车牌号 车被法院查封后我还能用吗

本期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丹丹
《工人日报》(2023年09月07日 07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5年来北京工作后,我一直想买辆属于自己的小轿车。但是,一方面我没有北京户口,另一方面我的社保年限也不够,所以前几年我一直只能公共交通出行。2020年开始,我终于缴够了五年社保,拿到参与摇号的资格,但一连摇了好几次,始终没有中签。

为了出行方便,去年在同事的介绍下,我联系到一位出租闲置车牌号的王师傅。此后,我全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与王师傅签订协议,约定把汽车登记在他名下,并租用他的车牌号,租金为5年6万元。在这之后,我一直是汽车的实际使用者。

谁知道,没过多久,王师傅因为借钱不还,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师傅偿还债务。不仅如此,债权人在判决生效后,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买的汽车也因为在王师傅名下,被法院查封、扣押。

请问法官,我还能把汽车要回来吗?我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强制执行吗?

北京 李先生

 

为您释疑

李先生您好!

如您所说,您全资购买的车辆,因租用车牌被登记在王师傅名下,此后您一直实际使用、占有该车辆。车辆被法院查封后,您能否对涉案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关键在于您是否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权利人。

您购买的车辆属于动产,自交付之日起,您即享有了对该车辆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等动产应采取占有对抗主义,即便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登记的主要效力也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效力,并不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认定,因此不能因登记而机械地否定实际占有使用的所有权,特别是在执行案件中,债权通常不能获得超越物权的更高效力。

所以,王师傅虽为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但您是涉案车辆的实际购置人和所有人,享有涉案车辆的实体权利。应根据机动车的实际出资、占有、使用等情况综合确定所有权,不能仅凭机动车登记否认实际所有人的所有权,更不能因为租用他人机动车车牌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把合同效力引发的问题扩大到物权确认上。

因此,只要您陈述的支付涉案车辆购车款及偿还贷款的情况明确具体,同时提供相关结算单、银行交易明细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且各类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即可证明您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存在高度可能性,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排除对涉案车辆的强制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助理 王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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