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被欠的工资找谁要
“公司法人变了,工作地址也变了,劳动者的权益怎么办?”近日,新疆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与员工闫某俊、相某堂、那某尔产生劳动纠纷。庭审中,闫某俊等人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公司则要求上述员工归还公司电脑、相机、车辆等物品。最终,因公司未进行仲裁前置程序,且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经法院审理,该公司被判决向闫某俊等人支付所欠工资,其要求员工归还公司物品的主张未获支持。
【案情回顾】
闫某俊、相某堂、那某尔三人于2017年入职新疆某公司,并于2019年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工资薪酬等内容。
2021年11月15日,该公司更改了注册地址,并将法定代表人从相某堂变为方某。变更后,公司通过微信向公司员工闫某俊、那某尔、相某堂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限期交接通知书》,并要求员工归还公司电脑、相机、车辆等物品。
闫某俊等人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闫某俊等人的工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的焦点在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是否应向闫某俊等人支付工资?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闫某俊等人在入职后至2021年10月期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其次,案涉公司要求闫某俊等人在被辞退时归还公司物品。对于该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劳动争议须先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在本案中,公司的主张并未经过劳动仲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闫某俊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工资44117.49元,支付那某尔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工资32690.36元,支付相某堂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工资122627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可依据其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分立或合并后的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
若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新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分立或合并),并不意味着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其原法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承担。如果原公司被新公司兼并,这属于法人之间的合并,新公司成为原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它完全有义务对原公司的员工进行安置,有责任承担原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