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变更法人、抽逃注册资金逃避赔偿
公司无财产,股东来承担
法院裁定,两名股东为执行人,赔付18万元
本报讯(记者刘旭)辽宁大连一家装修公司与职工高明等4人达成和解后,拒不履行义务,还变更法定代表人,高明等4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公司账户没有一分钱。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追加装修公司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
高明等4人先后到大连这家装修公司打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12月,装修公司与高明等4人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装修公司给付高明等4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500元,并给付一次赔偿金18万元。之后,装修公司只给付工资9500元,剩下的18万元以各种理由推诿,一直未付。其间,公司还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有逃避执行嫌疑。
无奈之下,高明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梁照强进行调查,发现装修公司股东贾某、李某存在抽逃注册资金问题,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装修公司两个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受理了高明的申请,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律师持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调查,发现装修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贾某出资85万元,注册资金打入公司账户后不到两天便转走;股东李某出资15万元,注册资金打入公司账户后第二天便转走,导致公司账户上没有一分钱。股东贾某、李某称,注册资金确实已经打入公司账户,公司将注册资金转走的行为系用于正常经营,并非又回到自己账户,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股东的出资转出或利用关联交易将股东的出资转出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应当在抽逃出资限额内承担对工伤职工的给付义务。据此法院做出裁定,装修公司股东贾某在85万元限额内、李某在15万元限额内,对工伤职工高明等承担责任。
针对公司注册资金认缴的情况,王金海认为,对于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