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接受单位安排实施作业、按件取酬,发生事故后工伤费用由谁承担引争议
检察监督一揽子化解22起争议
“我又干回了老本行,在另一家电梯安装公司干活,公司及时帮我缴了工伤保险。”10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接到于某的来电。
于某、苏某是江苏某电梯公司同一起工伤案件的当事人。4年中,历经了两次劳动仲裁、三级法院的18起民事、行政诉讼,两次执行,于某、苏某始终没有拿到工伤赔偿,电梯公司也陷入诉讼泥淖中。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因工伤赔偿纠纷引发的22起民行争议终于画上了句号。
工伤赔偿问题引发纠纷
于某、苏某二人多年来从事电梯安装工作。2019年7月的一天,二人在江苏启东某新村建设工地施工时发生意外坠落受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于某、苏某向启东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待遇。该局作出工伤认定。
电梯公司不服,向南通开发区法院(履行南通市行政诉讼集中审判职能)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6月,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电梯公司不服,先后提出上诉、提请再审,均被驳回。
随后,于某、苏某向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下称社保处)提出工伤赔付申请。因没有查询到两人的参保记录,社保处不予支付两人的工伤费用。
于某、苏某申请仲裁,诉请电梯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共44万元。仲裁委裁决认定电梯公司支付工伤费用。电梯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经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判决生效后,于某、苏某向启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1月,电梯公司向江苏省高院申请民事再审。
2022年12月,电梯公司向南通开发区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认为,公司与于某、苏某是承揽关系。检察官走访查明:电梯公司从某电梯总包公司处分包了案涉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找来于某、苏某施工。电梯公司将电梯安装业务交给个人承包,劳动者因此受伤的,也应由电梯公司承担责任,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
电梯公司认为,于某、苏某的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行政机关回应称,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电梯公司因于某、苏某此前在其他公司工作,不在本公司缴纳保险,确实没有为两人缴纳工伤保险。
检察官认为,需要通过检察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以监督促调解化解争议
今年4月,南通开发区检察院先后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向行政机关制发行政违法行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建议行政机关强化程序意识,规范工伤认定行为。
同时,承办检察官向电梯公司进一步阐明,当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或者个人挂靠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事故发生后,电梯公司主动垫付22万元医药费,于某、苏某在之前工作的公司投了意外保险,保额共计9万元。检察机关还针对于某、苏某家庭贫困的现状,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1.3万元。
今年6月,在南通开发区检察院的见证下,电梯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于某、苏某33万元,于某、苏某申请撤回对电梯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3天后,电梯公司撤回民事再审的申请获准。
至此,历时4年的民行争议终于得以一揽子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