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探讨】优化权益保障设计路径 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观点
女职工是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女职工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新问题,需要更好地设计权益保障路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近年来,职工队伍内部结构、思想观念、就业方式、利益诉求等不断发生变化,对工会推动用人单位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更好地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上海市总工会围绕企业贯彻落实《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情况开展调研,聚焦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落实情况、现阶段女职工劳动保护领域出现的新诉求等,归纳可推广的经验,总结存在的不足及需要提升之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
调研采取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共收取调查问卷2.3万余份。调研发现,随着《办法》的实施,该市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推动了女职工劳动条件不断改善,有力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女职工基本劳动权益得到保护。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绝大多数女职工与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得到一定保护,数据显示,随着社会发展和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在工作晋升过程中,性别歧视或不平等的情况并不明显。
第二,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实现广覆盖。一是女职工“三期”权益得到较好保护,从调研结果看,85.83%的单位不存在限制女职工怀孕(或排队生育)情况,93.63%的女职工生育产假后重回原来岗位。二是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制度稳步落实,85%的单位每一年或两年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病、宫颈癌普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整体提升的形势下,一些单位仍存在有法不依、管理者任意违规、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和问题。
第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有待继续推进。调研数据显示,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刚过半数,外资、港澳台企业不到三分之一;对于没有签订的单位,仍有20%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这部分企业的女职工权益缺乏制度保障。
第二,各企业对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不一,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场所的提供不理想。《办法》规定,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放。但调研数据显示,大部分单位并未按该标准发放,有的按原工资收入的70%发放,有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中有73%能够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休息场所,其他企业中能够提供休息场所的不超过50%。
第三,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经期、更年期重视不够。从调查数据看,大多数单位对于经期、更年期女职工保护问题缺乏关注,在保护措施方面较为落后。
第四,大部分单位未建立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但目前大部分企业对该条款所赋予的法定责任尚未完全承担。
第五,对于女性婚育状况的隐性就业歧视仍然存在。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数的女职工表示,在招聘面试时曾被直接或间接地询问过婚育状况;还有女职工表示,曾因隐瞒婚育状况而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多数单位管理者和女职工对《办法》具体内容了解不够。只有约50%的单位管理者、约25%的女职工了解《办法》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女职工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特殊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等知晓不够,导致维权意识淡化。
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建议
女职工是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女职工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需要更好地设计权益保障路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重点解决女职工关注较多的五期特殊保护、托育服务、职场性骚扰等问题,改善她们的就业环境。
第一,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提高女职工参与意识。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继续提高《办法》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知晓率,扩大影响力。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加大女职工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
鼓励用人单位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培训,增强女职工的自主参与意识。支持女职工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女职工在企业管理中的参与权。
第二,持续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是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手段,可考虑将签订工作或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纳入集体合同强制规定,并明确企业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同时,将推进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融入工会工作,根据用人单位所有制形式、规模大小、行业类别、所在区域等因素,在协商重点、合同内容、工作方法上有所区分,实行分类指导。此外,整合内外部资源,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合力推进。
第三,整合社会资源,推进爱心妈咪小屋、托育服务机构等建设。坚持“一室多用”模式,建立女职工休息室、哺乳室、卫生室,推动大型商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建立妈咪小屋。同时,优化公共托育服务,一是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社区提供多种形式的普惠性托育服务;二是充分利用和盘活资源,对有条件的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开展托育服务。
第四,督促用人单位加强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的建立。畅通女职工反映渠道,协助搜集证据并及时对女职工进行心理疏导。工会要积极推动防范职场性骚扰制度的细化操作,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提供良好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