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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3年11月27日 星期一

【观点撷英】推进社会法学理论研究创新发展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主题年会观点摘编

《工人日报》(2023年11月27日 07版)

11月18至19日,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22~2023年年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主题为“中国式现代化与社会法发展”,与会专家学者从社会法基础理论、劳动法典编纂与劳动法律体系完善、新业态用工的劳动与社会保险权益、多层次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等问题,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法发展建言献策。

医疗保障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其立法定位是首要问题,关涉该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分,也决定了立法调整对象和体系结构的框定。既要在医保与医疗、医药法制交融中,明确医疗保障法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子体系”地位,也要在我国医疗保障法制体系的历史变迁与现实交汇点上,确定医疗保障法的“基本法”定位,并立足于现行医疗保障法制的结构和功能性缺陷,明确“医疗保障法通则”的功能定位。医疗保障法的体系建构要以国民医疗保障权为核心,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为内在逻辑展开制度设计。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淑云

在劳动形态因技术驱动持续演变的现实背景下,劳动法典须在整合既有立法资源的同时,构造面向数字时代劳动变革的规范体系和篇章结构。当前的劳动变革在法律抽象层面可概括为,在单位制组织体的团体性劳动之外,形成了数字技术支持下的个体性劳动。这两种劳动形态的内在逻辑不同,应将二者纳入劳动行为这一上位概念中。劳动法典应基于劳务给付已形成的客观事实,将发生给付效果的劳动行为类型化,在篇章结构上将既有劳动立法归入团体性劳动,构成法典的主体内容;将数字化灵活就业归入个体性劳动,予以独立成编的体例设计,建立容纳未来劳动形态不断演变的制度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王天玉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以个人为保障主体,难以惠及家庭成员。“家庭”是最重要的社会团体形式,亦是老龄化社会中承担家务劳动与家庭照护责任的最小社会单位。以家庭为主体建构社会保险制度,使社会保险待遇对家庭中主要承担家务劳动与照护责任的一方合理倾斜分配,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法的社会法属性。从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实际情况看,可借鉴他国的既有经验,完善家庭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主体地位,健全被保险人死亡或离婚时养老金权益的法律处理方式;将家庭成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长期护理保险中建立对家庭内部照护的津贴与保障制度;构建以家庭为待遇享受主体的生育保障制度。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文芳

在新就业形态下,弹性工作时间、互联网平台算法机制模糊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边界。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缺乏普遍的价值共识和统一的法律规范。劳动者休息权首先来源于劳动者的主张,具备道德权利属性、法定权利属性、宪法基础和劳动法基础。劳动者休息权法律关系要素的厘定是此项权益保障的前提,应明晰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界限,并修正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等事关劳动者休息权的核心制度。同时,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休息权保障,使休息权成为一项属于广义劳动者的劳动实有权利。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艾琳

为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其集体劳动权已成为立法与政策的关注焦点。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指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与开展集体协商。但结合实践运行情况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高流动性给入会积极性与工会的管理工作带来挑战;多重复杂的用工模式使得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面临立法依据与实效不足等问题。为此,应拓宽集体协商的主体范围;在组建形式上,确立以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为核心的建会形式,克服新就业形态用工的复杂性。同时,加快建立头部平台企业协商协调机制,就切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相关权益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班小辉

(张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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