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暴力”入选反家暴典型案例的意义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丈夫李某采用喝农药、跳楼等自残自伤方式进行威胁,使妻子王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精神的不自由亦属于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对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见11月26日《人民法院报》)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精神暴力又称“软暴力”,其危害不亚于身体暴力。上述案例中,施暴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侵害,但其自残自伤等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妻子处于精神备受摧残状态。人民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了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这不仅对人民法院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对全社会也有一定教育启示意义。
有研究表明,精神暴力是家庭暴力发展初期常见的暴力类型,逐步发展演变为身体暴力。在家庭中,精神暴力往往比身体暴力更加隐蔽、更加广泛地存在,却又经常被忽视。在长期的精神暴力下,受害人更易出现一些精神、心理上的伤害,如果放任不管,很可能就会酿成悲剧。同时,充满压力的家庭环境容易对更多家庭成员造成精神、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如自闭、自卑、暴力倾向等。
现实中,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还有其他行为也属于精神侵害。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达到“高度可能性”。这会对家庭暴力实施者形成更大的打击和震慑,也为更多遭受精神暴力的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路径,提供了有力后盾。
这些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增强涉精神家暴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助于让广大民众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群体,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益,勇于向家暴行为说“不”,有助于让更多人对相关法律有更明晰的认知,重新审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维系好平等、互爱的家庭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