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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3年12月21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3年12月21日 05版)

公 告

杭州柒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沈晓君等4人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3978-3981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四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2月22日15时0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公 告

禹盛(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洋髦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施晟龙等6人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5117-5121、5129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六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2月21日9时1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公 告

杭州轩若庭文化传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轩若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孔令倩等4人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3969-3972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四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2月23日9时1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公 告

杭州五二零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单承越等6人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2705-2706、5036、5039-5041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六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2月23日14时0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叶元国:本院受理原告孔伟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叶元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孔伟民货款25450元,并承担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74元、保全费300元、公告费 600元,合计1374元,由被告叶元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江西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委于2023年6月21日受理谢海燕、刘文英、赵诗议、付菁、梅斌峰与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劳人仲案字(2023)第585、589、603、604、605号〉,本委依法向贵公司邮寄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你公司已签收,但贵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审理,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按照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但在邮寄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585、589、603、604、605号〉裁决书时贵公司拒收,现特向贵公司公告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585、589、603、604、605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公 告

广东鑫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BTHKHK2D):本委受理黄宗盛、凌海杰、黄恩艺、吴景周、曾赛虎、陆影能、农志强、何健、卢广辉、陆继成、王文建、黎明、农国忠、农海强、邓青恒诉你单位工亡待遇争议案(江州劳人仲字 [2024)第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的第2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委第1号仲裁庭(地址:崇左市江州区人社局大楼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天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崇左市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文书号: 江 人社处改【2023】189号)

四川颐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江人社处询【2023】237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资料,也未支付江油市碧桂园时代之光门窗安装工程项目中6名民工工资吴伟2000元、龙伟3000元、杨铧洋2000元、谢冬兵3000元、胡茂辉2000元、吴川西2000元共计14000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指令:限你单位在3日内按江人社处询【2023】237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资料,核实并支付江油市碧桂园时代之光门窗安装工程项目中6名民工工资吴伟2000元、龙伟3000元、杨铧洋2000元、谢冬兵3000元、胡茂辉2000元、吴川西2000元共计14000元,并将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送我局。拒不履行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12月21日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川1521民初6826号

杨方翠: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6826号原告肖其隆诉被告杨方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方翠支付原告肖其隆货款59260元、支付原告肖其隆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3年7月26止的利息24770.6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杨方翠偿还原告肖其隆借款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肖其隆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918元、财产保全费1175元,合计4093元,由原告肖其隆承担1090元、被告杨方翠承担3003元(原告肖其隆已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被告杨方翠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在其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肖其隆)。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川1521民初9294号

刘宇才: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罗治均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原告罗治均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518.67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15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13818.67元;4.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14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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