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保护需要制度“升温”
近来,多地开启“速冻”模式。据1月1日《工人日报》报道,劳动者在寒冷气候条件下工作,易引发冻伤、呼吸系统疾病、关节功能损伤,诱发心血管疾病等。然而,低温劳动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专业人士建议,根据地理分布和行业情况制定低温津贴发放标准。
去年12月以来,全国多地遭遇寒潮,有关低温津贴等低温劳动保护的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和单位的低温劳动保护工作仍是空白,一些劳动者对低温天气的危害认识不足。
比如,尽管与高温津贴相对应,低温津贴也在《最低工资规定》中被明确,但不少环卫工等户外劳动者表示,从没享受过甚至没听过低温津贴,用人单位保暖用品发放不到位、符合要求的临时避寒点不够。
尽管2013年和2015年,我国先后把冻伤和低温纳入职业病分类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做好低温环境工作的职业健康保护,但现实中,这方面的工作不尽如人意。
将低温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将冻伤列为新增职业病等,仅是加强对劳动者低温保护的第一步,之后,还需加大对企业生产的日常监管力度。低温致疾,很多时候与企业预防措施不力有着直接联系。一些企业舍不得购置必要的防护设备,或因陋就简、以次充好,也缺少对劳动者的必要体检,导致一些劳动者因在低温下工作而染上疾病却浑然不觉,等到身体出现不适再去检查,已经错失了医治良机。
此外,加强低温保护,也需制度及时“供暖”。比如,由于南北方对低温的衡量和确认标准不同,尽快出台地方版低温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尤为必要,从而让低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成为职业病防治的一种标配。
要提高低温保护的执行力,要有配套措施跟进,包括将防冻工具作为户外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发放,尽量缩短员工在户外工作的时间,通过发放低温津贴给户外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等。不少地方工会组织积极推动低温劳动保护举措的落地,收到不错效果。
更关键的是,要认识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千金难换的生产力,低温劳动保护不是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