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思考】新公司法推进优化公司治理、强化职工权益保障
●观点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公司法”)。此次修订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包含了强化职工权益保障的制度安排。
新修订的公司法在第1条明确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同时,第20条确立了利益相关者原则,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中职工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基于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以自治为基本价值取向,此次修订在组织机构方面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没有直接规定强制性的职工个体劳动权益,而是从以下两方面来强化职工合法权益保障。
第一,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督促公司提升职工权益保障。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兴起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劳动者权益、环保等内容。2000年,联合国推出《全球契约》,将保护劳动者权利作为原则之一。2004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在其报告中首次完整提出环境、社会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ESG),其中,员工权益是“社会”(Social)部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证监会、国资委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也在不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写进法律条款,提升职工权益保障水平。
第二,强化职工民主参与,监督、督促企业规范经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法律层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其第17条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二是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强化公司治理中的职工参与。在保留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设职工代表的规定外,对此前基于所有制的限制进行了修改,使职工董事可适用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公司。第68条、1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76条、130条规定了职工监事制度。三是对采取“单层制”治理模式的公司,第69条、121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四是新增列举“休息休假”为签订集体合同的事项。五是增加公司研究决定“解散、申请破产”时,应当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的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增加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公司治理规范、管理科学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强化职工民主参与是优化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科学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必要措施,良好的职工权益保障则是公司治理规范、管理科学的重要表征。其二,是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需要。国家管制、团体自治以及个体自治构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新修订的公司法以职工与公司的个体自治为基础,着重强化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扩张了职工董事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职工对企业经营重大问题的参与和监督,推进公司构建更加平衡合理、可持续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其三,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需要。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优化公司治理、强化职工权益保障不仅有利于公司经营,而且是从源头防范风险、化解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更好地推进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关于职工权益保障规定内容的落实,未来应在立法、机制建设、政策引导等方面持续发力。
第一,在立法层面,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法制的完善。一方面,为了与新修订的公司法配套,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应尽快启动《企业民主管理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亟待在立法中明确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公司民主管理的要求及其具体方式、职工董事及职工监事的履职监督和保障机制、职工代表参与审计委员会的履职保障等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工会可参与制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见、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积极参与相应社会责任、ESG等指标的建构及评价,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评估、监督、投资推动企业落实职工权益保障规定,让企业社会责任能够落到实处。
第二,在机制建设层面,推动建立健全公司民主管理体制机制。一是继续大力推动建会入会工作,不断提高工会的参会率和覆盖面,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权服务作用。二是提升已建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根据实际情况,对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差异化路径稳步推进职代会建制。三是随着科技发展,公司经营规模小型化趋势显著,中小微企业占比较高,为了强化这类企业的职工参与,应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在政策引导层面,应广泛宣传优秀公司案例,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效应。配合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利用现有的荣誉评选机制,突出优秀公司在强化职工民主参与、保护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有益做法和良好成效,树立标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提升企业家对保护职工权益重要性的认知,引导他们效仿先进。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国家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专家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