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同药不同价”的信息壁垒
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到2024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四同药品”)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促进省际间价格更加透明均衡,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见1月8日《光明日报》)
当前,“四同药品”在不同省份价格相差悬殊并非个例。比如某药企生产的常用药叶酸片,在大部分省份的挂网价格是12元,但在个别省份竟高达30余元,药企对多出20余元的价差无法说明合理性、必要性。细心的患者或许早已发现,同药不同价现象由来已久。
药企有合理确定药价的自主权,并且不同省份的运输距离、市场规模、交易条件、回款效率等都存在一些差异,存在省际间价格起伏可以理解。但市场价格的波动有其自身规律,部分地区价格畸高等情形显然不是正常的市场现象,如此价格歧视加大了相关地区患者的药费负担。
部分药企之所以敢于如此操作,是因为此前价格监管存在一些短板。很长一段时间里,各省份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互独立、孤网运行,数据没有互联互通。少数药企利用省际间的信息差制定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限于信息技术手段,价格主管部门监管价格的效果不够理想。
随着国家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打通省际间信息壁垒的软硬件条件日趋成熟,主管部门对药品潜在的不公平和歧视性高价已具备了系统排查和监管能力。当价格监管的信息短板被补齐,少数药企通过歧视性高价谋取更大利益的“好日子”或将一去不复返。
现实中,不仅“四同药品”的价格相差悬殊,一些药品借更换“马甲”机会涨价更常见、更难查。比如,给药品取一个好听的商品名,或者在剂型规格上略做修改,就可以将“四同药品”变成“三同药品”“二同药品”,这类做法同样应该纳入价格监管的视野。就此而言,对“四同药品”的歧视性高价强化监管仅是第一步,接下来还要对不同的恶意涨价方式全面监管。
为了挤掉药品价格的水分,尽可能让利于老百姓,近年来相关部门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比如取消药品加成、医保目录药品谈判扩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但若想守牢降价利民的成效,就得及时封堵药品歧视性高价的漏洞,避免“针尖大的窟窿漏过斗大的风”。总之,绝不能让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被隐性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