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规范人社领域行政处罚行为
《工人日报》(2024年01月15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柳姗姗 彭冰)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统一处罚标准,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
据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吉林省各级人社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规定》明确,行使裁量权应坚持合法性、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并重五大原则。行使裁量权应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平等对待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外在因素差别对待违法主体。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裁量标准,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既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自我纠正。
《规定》将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档: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教育,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