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诉女儿拒付“高端”赡养费
法院认为,子女应孝敬父母,父母也须考虑子女负担
本报讯 (记者周倩)近几年高端养老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高端养老机构的费用较高。父母可以向子女主张高端养老费用吗?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为住进高端养老机构,要求4个女儿负担高额赡养费的案件。
法院综合考量老人的收入、资产、身体状况,子女的支付意愿、经济能力以及对老人的赡养情况,对老人的赡养费诉求分别进行酌定。
何老太太今年88岁,有4个女儿,其中三女儿离异,生活不宽裕;小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不常跟家里联系;大女儿、二女儿忙于各自的生活。老太太大多时候独居,自行照顾饮食起居。
经人介绍,何老太太决定入住北京周边一家高端养老院。每个月基本费用1.2万元左右,还要一次性预交一年的费用。何老太太的积蓄和退休金不够,就找人垫钱先住了进去。
接着,何老太太找4个女儿拿钱,但碰了钉子。尤其是三女儿和小女儿,不仅不给钱,还情绪激动、语气不善。何老太太一气之下,将女儿们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均摊养老院费用共计14.4万元;今后继续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3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鉴于赡养费纠纷案件解决的是被赡养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在子女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尽力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但父母亦应考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
在法院释明后,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表示,母亲主张多少数额,便愿意支付多少数额,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照准。最终判决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三女儿、小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800元。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子女经济能力如何,至少言语上、态度上应当尊敬自己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