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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1月22日 星期一

【前沿观察】细化政策规定 更好保护低温作业劳动者

翁仁木
《工人日报》(2024年01月22日 07版)

随着一年中最寒冷的季节到来,户外劳动者的低温劳动保护再引关注。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津贴,是低温劳动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将“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写入其中,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不涵盖低温津贴。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首次将“冻伤”作为职业病纳入目录范围,以保障低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相对应,2015年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作为物理因素纳入。

而在实践中,国家并未出台低温津贴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仅在部门政策文件中有原则性提法。比如,2021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指导企业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在此情况下,个别地方尤其是北方地区已有所作为,比如,哈尔滨市2021年颁布寒冷季节室外劳动保护规定,明确寒冷季节为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用人单位应当向寒冷季节从事室外劳动岗位、工种的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吉林省2021年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明确了低温津贴具体标准、适用范围、支付办法等。在南方地区,从2017年起,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工会通过环卫行业集体协商,建立了环卫一线职工低温天气下露天作业的津贴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哈尔滨市和吉林省低温津贴适用范围仅包括有劳动关系人群,这与职业病诊断人群范围是相适应的,意味着户外低温劳动者中的超龄就业人员和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能享受低温津贴。

没有在国家层面形成低温津贴具体实施文件和国家标准有多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国冬季地域温差较大,对于低温津贴很难形成全国性步调和政策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冬季施工成本更高、难度更大,部分建筑项目进入冬季后选择停工或政府部门要求停工,低温户外劳动者人数较高温户外劳动者少。为此,其劳动保护受到重视的程度也不如高温,早在2012年,四部门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发放的相关标准。

事实上,低温作业的风险不容小觑。在寒冷气候条件下工作,劳动者易引发冻伤、呼吸系统疾病、关节功能损伤等。在极寒天气增多的气候背景下,低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护需要得到足够重视,要推动更好落实低温津贴。

一是有关部门应制定落实低温津贴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参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从国家层面研究制定低温作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政策,明确低温作业范围、适用人群、劳动保护措施、低温津贴发放标准、工作及休息时间标准、落实监督制度等。在国家政策未出台之前,各地可根据本地低温作业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先行出台地方政策。其中,在适用人群上,对于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超龄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鼓励企业一视同仁发放低温津贴或在工资报酬计算时有所体现。

二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职能。对于低温津贴的落实,各级工会组织应发挥指导督促企业职能,并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可以借鉴上海环卫行业集体协商做法,在企业或行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实施一线职工低温津贴,以点带面,推动低温津贴制度的普遍落实。另外,发挥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功能,为有需求的户外劳动者提供防寒取暖服务。

三是用人单位应履行低温作业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除了对低温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外,还需制定严寒天气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适当增加寒冷作业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降低职工劳动强度,为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和严寒作业休息场所。强化对重点人群的健康监护和体检,对不适宜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做好换岗调岗工作。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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