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不给“宁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者任何生存空间
给规矩“打补丁”,保障安全生产的机制和法规不仅要治标,更要立足治本。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隐蔽的事故诱因的变化,不给任何挑战法律法规者以侥幸的生存空间,向公众交出一份安全治理的合格答卷。
据2月5日《人民日报》报道,《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将自5月1日起施行,2000年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2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煤矿领域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屡罚屡犯”甚至“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部分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者技术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新条例总结近年来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用法规固化下来,从完善体制机制的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可以说,这一条例是有关方面对行业痛点大摸底后,在法规和监管层面实施的一次大调整,展示了坚守安全生产阵地毫不动摇的明确立场与姿态。
煤矿安全生产一直是公众的重大关切,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明察暗访等监督及整改工作,然而,一些地方仍存在不少“难啃的骨头”。比如,有的企业“屡罚屡犯”,以交罚款作为违法生产的“通行证”;有的企业负责人不懂业务瞎指挥,“处处埋雷”;有的企业安全规章形同虚设,甚至从未安排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侥幸心理习惯成自然;有的监管执法存在“宽、松、软、虚”问题,“监管者前脚刚走、企业后脚就出事”之类的情况不少。
梳理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不难发现其中的共性问题。相关法规中的部分条款与现实脱节,难以覆盖当下实际问题,有的条款存在空白或过于笼统,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难以被准确规制;有的条款是罚则落后,难以产生震慑效果,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颁布于20多年前,其罚则章节规定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标准,但多数不超过10万元,现在看来,这显然难以有效约束违规的企业。同时,有企业管理专业性不足的原因,此番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有关负责人提出,个别矿井连一个懂安全生产技术的“明白人”都没有。此外,企业安全发展理念薄弱、监管执法人员走过场等,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打蛇打七寸,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从法规层面回击痛点。为实现安全生产全链条可监管、可评价、可追责的管理模式,新条例针对痛点问题明确了多个“首次”,如首次明确了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关系,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首次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灾害防治机构;首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厘清了“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部分企业中不签字、不任职却躲在幕后的实权操纵者进行约束等。此外,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对监管执法者“刀刃向内”倒逼提升责任心和监管水平等方面,也作出了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无疑让监管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浓缩了数十年间的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变迁。而“回溯问题—梳理痛点—总结经验—完善机制”的工作路径,其实是不少领域寻求突破的共同路径。比如,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近年来针对“企业违法、百姓遭殃、政府埋单”以及“以邻为壑”式跨地区违法等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在跨境环保公益诉讼、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及“谁污染谁治理”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诸多有益尝试,让保护生态环境、惩治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真正长出“牙齿”。
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再高的效率、再大的效益,脱离安全都是“带病生产”。给规矩“打补丁”,保障安全生产的机制和法规不仅要治标,更要立足治本。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隐蔽的事故诱因的变化,不给任何挑战法律法规者以侥幸的生存空间,向公众交出一份安全治理的合格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