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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2月07日 星期一

防止“飞来犬祸”要夯实犬主人责任

史洪举
《工人日报》(2024年02月07日 05版)

2月5日,最高法举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常见的饲养动物损害情形,并借由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阐明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其中,统一烈性犬致人损害裁判标准格外引人关注——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近年来,养狗人士不断增多,但狗主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能够做到文明养犬,有些人则颇为任性、不管不顾,诸如遛狗不拴绳、散养犬只、不收拾犬只粪便等现象十分突出。这无疑会带来很多安全隐患,甚至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此次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进行重申和强调,较具现实针对性,有望敦促、倒逼所有烈性犬主人尽到高度、充分的管理约束义务,对犬负责,对人负责。

梳理此前媒体的报道不难发现,一些烈性犬主人因未对犬只采取任何管束措施,导致犬只在小区内或道路上随意游荡,进而伤及他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也屡屡成为舆论焦点。一些地方甚至发生过烈性犬撕咬儿童的恶性事件,而这些儿童根本未招惹、刺激、挑逗犬只,只是在正常行走或者玩耍,便惨遭烈性犬的无差别攻击撕咬。被撕咬儿童的呼喊和伤口触目惊心,也因而激起了公众对犬只主人的愤怒和严管犬只的呼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凡是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犬主是否有拴绳等约束行为,无论被害人是否具有挑逗等过错,犬主均应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而是对被害人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述典型案例对犬主责任的明确和要求,既符合社会实情,也契合情理。烈性犬本就危险性较高,其存在本身就会对周边人带来严重威胁。且不少地方早已明确禁养品种和禁养区域,一经发现后不仅要对犬只进行处理,而且要对犬主进行处罚。

从法律上来说,烈性犬犬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外,其还可能面临其他更严重的责任追究。比如,如过失犬主存在不约束犬只、放任犬只到处游荡等情节,并导致被害人遭受严重伤害的话,其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犯罪。

司法裁判既有定分止争的作用,也有指引社会行为的作用。明确恶犬伤人担全责的裁判规则,一方面会让更多人认识到“狗不管,人之过”,提高犬主人的文明养犬意识和程度,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自觉拒绝饲养烈性犬,在饲养其他犬只时注重文明和规则,保护无辜者不遭遇“飞来犬祸”,这不是多高的要求,也不应是多难实现的事情。社会生活也好,公共治理也罢,典型案例的普法和引导、震慑作用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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