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提高工会参与度 协同化解劳动争议
全国总工会日前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提升工作实效,充分发挥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是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代表广大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团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在参与化解劳动争议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一,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工会起着指导作用,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如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以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预防纠纷。其二,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工会能够发挥监督作用,监督企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不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如在企业有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行为时,工会要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提请当地行政部门处理;又如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事先通知工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其三,在诉讼过程中,工会发挥权益维护作用,帮助职工合法、合理、有效地维护自身权利。如产生集体合同纠纷时,法律赋予工会原告资格,更加高效、便捷地处理争议,维护职工集体劳动权益;又如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与其他协调劳动关系的社会组织相比,工会作为党的群团组织,既有政治性,又有群众性。在工作组织体系上健全完善,在劳动关系的发展态势研判、风险防控、协商协调、联合调处、法律援助等方面大有可为。然而,相比劳动仲裁、法院等部门,工会组织参与劳动纠纷处理的过程及成果没有强制力保障,与其他主体、机构的配合度需要更加密切。在工会自身缺乏法律强制力的情形下,需要与其他劳动关系参与主体进行有效协作,也需要找到具体可落地的发挥作用的形式,即找到工作“抓手”。
此次《办法》的出台补足了这一短板。《办法》首先对工会参与劳动争议的范围作出规定,又对工会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不同阶段应做的工作作出了指引,提出工会应主动引导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引导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指派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指导工会与政府、仲裁机构、法院、企业等不同主体有效协同开展工作,以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法律服务工作站等作为开展工作的组织保障,突出“多元共治”理念。同时,《办法》中明确提到,与同级政府采取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形式,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以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点)或者窗口的形式,发挥调解作用;与企业采取积极推动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形式,实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建尽建,为工会创新劳动关系治理理念、提升劳动争议纠纷参与效度指明了路径方向。
此外,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了工会组织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职责,此次《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会要积极参与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积极推动平台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快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行业、区域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力度是工会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工会在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方面有很大创新空间,如与行政及司法部门、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加强沟通,把握行业特点,强化分类指导,加强事前教育警示,协助维权保障事后权益等,努力形成各方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维权格局。相信随着《办法》的落地,各级各部门将横向联手、上下互动,“链式效应”逐步显现,形成立体联动维权机制,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分别为北京市委党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