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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3月21日 星期一

北京互联网法院合理界定“不宜”退货商品类型

盲盒已线上拆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工人日报》(2024年03月21日 06版)

本报讯 盲盒已线上拆封、网购演出门票……这些情形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涉“七日无理由退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该院合理界定“不宜”退货商品类型,规范“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标准。

据介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679件,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认定难。部分经营者对非‘不宜’退货商品,通过在销售页面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随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指出,目前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确认程序设置标准并不统一,对于盲盒等新类型商品是否可以界定为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争议的焦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准确审查“不宜”退货商品类型,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宜”退货商品需进行个案审查,不应仅以经营者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作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标准。

对于互联网销售的盲盒类商品,经营者充分告知提示且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某文化创意公司明确告知韩某购买的“福袋”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拆“福袋”前明确提示“是否确认拆袋”,在韩某通过拆“福袋”知晓商品系列款式的情况下,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规则,故驳回韩某退款的诉求。

对于网购的演出门票,法院认为,记载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的观演凭证类商品,网购方式不会影响消费者获取此类商品的全部信息,以及造成消费者认知和判断的阻碍;结合这类商品时效性、有限性及不记名的特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可认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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