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同,工伤赔付标准起争议
法官指出,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若未参加,应按经营地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龚淑钰)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同,且两地均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按什么标准赔付?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应按生产经营地相关规定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9年12月3日,郑某借用内蒙古庞某公司资质,与新疆某铝业公司签订协议,负责收购、装运及清理废旧氧化铝粉集装袋,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
“我从2018年3月开始在铝业公司车间上班,庞某公司承包工程后,我就入职了该公司,工资由郑某发放,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李某表示,2020年1月16日,自己在车间工作时从高处摔落,经诊断身体有多处骨折,出院后未再回庞某公司上班。
受伤后,李某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庞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又向其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地均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1月5日,李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遂向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裁决庞某公司支付其各项补助金及医疗费用。
庞某公司不服:“李某的赔付标准应按包头市社平工资为标准。”遂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庞某公司劳动关系经生效判决确认,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有权向公司主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判决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
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庞某公司未在经营地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没有在注册地内蒙古包头市缴纳该费用,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李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庞某公司应当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个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中未确认李某的实际工资数额,庞某公司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因此,参照统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738元计算,庞某公司应当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11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9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284元。
经审法官表示,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