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签劳动合同,入职5天后受伤引纠纷
入职手续材料成认定劳动关系关键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龚淑钰)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入职5天后受伤骨折,公司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法院凭借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时的相关材料以及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一劳动纠纷案件。
2022年8月2日,赵某雨入职新疆某公司。该公司生产厂长董某告知其入职需办理一张银行卡,双方并未约定赵某雨所从事的工作岗位。
2022年8月3日,赵某雨办好银行卡后找到公司的安全员,填写了一份入职简历。安全员对赵某雨进行了安全培训,填写了安全考试试卷后,由董某带着他去往成品车间熟悉环境,安排其从事操作工工作。
8月4日,赵某雨在企业安全员处办理了入职手续,填写了登记表、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进行了岗位安全测试。随后董某安排赵某雨进车间熟悉情况。8月9日,车间班长安排赵某雨清理地沟。赵某雨在清理时受伤,造成左臂骨折。
2023年9月14日,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仲裁,确认赵某雨与新疆某公司自2022年8月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该公司不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公司与赵某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赵某雨和新疆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仅工作了5天,但是只要双方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工作时间的长短均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新疆某公司提供的入职手续,登记表、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进行了岗位安全测试的时间均为8月4日,故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起始日期为2022年8月4日。
该公司不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雨在办理入职手续过程中发生事故,虽未订立劳动合同和领取劳动保护用品,但其已经填写了登记表、安全教育卡,进行了岗位安全测试,办理了相应的入职手续,并且被公司安排进入车间熟悉情况。赵某雨服从公司的管理,并被安排从事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准备工作,双方之间已经具备劳动关系用工的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特征,形成了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