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演艺”新业态发展带出新问题
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本报讯 未经授权,“网红”博主在街头公开场所直播演唱他人歌曲;综艺节目中,演员朗读他人书信部分内容并配有中文字幕;综艺节目未经许可使用背景音乐……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演艺类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互联网+演艺”新业态发展迅速,一些侵权行为也需关注。
据介绍,随着传统演艺向数字化转型,引发了一系列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总体呈上升态势。
演艺作品创作流程复杂、涉及主体众多,导致侵权行为复杂多样。创作主体权利意识不强,使用已有作品时不注意征得许可,从而引发侵权之诉。演艺作品的创作经常需要利用已有作品,且往往涉及对多个已有作品的利用。例如,一场综艺节目可能包含歌曲演唱、情景剧表演、诗朗诵等多个环节的内容,需要分别征得词曲作者、编剧、诗歌创作者等主体的许可。这需要演艺作品创作主体具有较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疏漏,即有可能引发侵权之诉。
“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与媒体产业的发展情况、演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特性等因素密切相关。”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分析,近几年传统演艺行业也积极进行数字化转型,呈现出线上线下并举、台上台下打通、数实相融相生的新趋势,结合互联网传播速度实时性、传播内容海量性、传播范围全球性的特征,相较于传统演艺类型,演艺节目在互联网上被传播与利用更易引发纠纷。
赵长新建议,著作权权利人要提升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确保经济收益和创作动力。留存作品原件、底稿及体现创作过程文稿,及时对演艺作品权属、授权情况进行版权登记,确保权利归属明确;签署授权合同应详细规定著作权各类权项的归属和分配,避免因合同模糊引发纠纷;定期检测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发现侵权及时使用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可以向侵权者发送停止侵权通知书,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