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大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湖山小区122幢12号):原告王君华与被告李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君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大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上述确定的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租公告
胜利路303号23.11㎡,胜利路374-378号北三30㎡,阳明路338号41.14㎡,阳明路302号65.08㎡,胜利路300、302、304号115.4㎡,胜利路350号81.37㎡,联系人:梅先生13576022392。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585号
王祥、邵荣群: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玉红诉被告王祥、邵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469号
李国庆:本院受理的原告房宝春诉被告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镇江市璇莹起重机设备有限公司、武立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宏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523民初1987号
李维民:本院受理原告陶勇与被告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658号
蒋伟华:本院受理原告周腊琴与被告蒋伟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664号
蒋伟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兰与被告蒋伟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661号
蒋伟华:本院受理原告严常娥与被告蒋伟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志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32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陈志辉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下欠贷款本金90000元及截止到2023年11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6572.19元,合计106572.19元。二、由被告陈志辉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1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志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小曲:本院受理原告李自留与被告陈小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523民初38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镇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明才:本院受理原告庞占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921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张明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庞占林借款2.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二、被告张明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庞占林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详见利息计算方式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615.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张明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王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中游(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兰瑛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3955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1日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
公 告
杭州金芭蕾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本委已受理向宸浩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3528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1日15时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