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借钱时没约定利息 讨债时能否要利息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的朋友小沈开面包店需要装修,问我借了2万元。2023年9月1日,小沈向我出具借条,载明“今本人沈小弟因资金周转向赵大哥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约定于2023年9月7日前归还”,并在借条下方署明日期及姓名。同日,小沈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赵大哥转账人民币贰万元整”,并于收条下方署明日期及姓名。9月6日,小沈向我的微信转账2000元,并说让我再宽限一段时间,等面包店开业肯定能还钱。
可后来当我再联系小沈时,没想到电话打不通,微信被删除好友。我很气愤,想要回剩余本金1.8万元,并且让小沈以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还我,请问,我的要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北京 赵先生
为您释疑
赵先生您好!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根据您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您与小沈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数额。因小沈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您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8万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对于您主张的逾期利息高于法定标准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小沈应偿还您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3.45%年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借期内利息,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关于逾期利息,若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若出借款项时并未书面约定利息,或主张口头约定利息但对方不予认可,且出借人亦无证明予以证明情形下,视为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此时法院对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出于弥补出借人资金占用损失的考量,法院支持法定逾期利息,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对于出借人超出该部分的逾期利息支付请求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利息和违约金的最高保护上限,对于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此提醒出借人,一方面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以实现债权;另一方面,应保留每次催要借款的证据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通话记录、往返车票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