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催告书
文号:蒙卫公催〔2024〕2号
蒙自尖东美发店(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竺路州水利小区30幢;联系电话:1860873633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兴云):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蒙卫公罚〔2024〕2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4000元、加处罚款4000元缴至国家金库蒙自市支库并履行下列义务。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蒙自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蒙自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2日
公 告
杭州源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盛思寒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4549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13日14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公 告
杭州龙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源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邵巧娟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4663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13日15时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公 告
杭州多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明星诉你单位关于赔偿金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6241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公 告
浙江优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章盈等3人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761-763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87号。联系电话:0571-89520795。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公 告
龙州县家佳旺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MACPW3EH2W):本委受理黄小燕、梁楷文、张志玲、韦艳霞、许家丽等15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龙州劳人仲字〔2024〕第16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结果:裁决被申请人龙州县家佳旺超市有限公司依法支付申请人黄小燕等15人劳动报酬共计4955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龙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莲悦说美容店: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西人社罚理决字〔2024〕第000072号),给予你单位如下处理: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王星星工资加赔偿金7577.1元、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吴春梅工资加赔偿金7449.66元、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郭慧芬工资加赔偿金5525.7元、二倍工资差额12000元,合计44552.46元(大写:肆万肆仟伍佰伍拾贰元肆角陆分)。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西溪大厦)西楼4楼412室(电话:0571-89510731)领取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视为送达。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苏利:本院受理的(2024)川1523民初1024号原告姚金宏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苏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金宏2019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间尚欠的抚养费人民币52000元;二、由被告苏利从2024年7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原告姚金宏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原告姚金宏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姚金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及公告费420元,由被告苏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山东阳谷谷晟原农产品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本委已受理殷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2024]镜劳人仲第315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7月30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审理庭(地址: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2楼217室)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送达公告
霍锡权、武新禹: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昇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你方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文书。限你方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文书,期满即视为送达。且期满后的5日内,将领取的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等报送本委。逾期本委将指定仲裁员,并定于期满后的第15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开庭审理此案。
本委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101号
电话:0417-2990808
营口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