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发布《2023年行政审判白皮书》,2023年该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9254件,劳动和社会保障类位居前列
行政诉讼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阅读提示
记者在近日重庆市高院发布的《2023年行政审判白皮书》中发现,在该市法院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中,位居前五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资源、公安和乡镇政府类案件,占新收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76.43%。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行政审判白皮书》。记者发现,2023年该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9254件,位居前五位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资源、公安和乡镇政府类案件,占新收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76.43%。
发布会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了2023年重庆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多个涉及劳动者权益。
更改工龄计算时间审批不可“乱作为”
工龄计算期限作为职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与职工能够享受的安置待遇密切关联,行政机关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审批职权,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但行政机关更改安置方案内容,未经过公开征求职工意见的法定程序,而进行审批的行政行为违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0年,重庆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国有企业)停止经营。2020年,采购供应站重新启动清算解散工作。《重庆市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解散清算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过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该意见稿确定在册职工安置计算时间截止为“县政府批准企业解散清算之日”,即2007年12月26日。
2022年3月18日,酉阳县商务委员会向县政府请示,将在册职工安置计算时间变更为“工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21年12月31日”。彭某等人不服酉阳县商务委员会更改工龄计算截止时间的行为,提起诉讼。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关于变更工龄计算截止时间的内容。宣判后,酉阳县商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法官认为,酉阳县某采购供应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意见稿确定了在册职工安置计算时间截止为“县政府批准企业解散清算之日”,而案涉批复将该时间进行更改,因更改后内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故该审批行为明显违法。
工程转包转不掉安全生产责任
在建筑工程领域,广泛存在工程承包人不亲自施工,直接“包料包工”“一揽子”转包的现象。工程承包人在获取利益的同时,理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新某公司与建某公司签订某项目工程承包协议,之后,新某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了崇某公司。崇某公司随后与德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德某公司对该工程自行采购所有材料并施工。2020年6月6日,德某公司杂工张某不慎坠落死亡。事发后,德某公司立即向崇某公司报告。但崇某公司未向应急、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020年6月11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遂安排执法人员前往案涉项目核实举报线索。崇某公司隐瞒事故,称未发生事故。2021年6月8日,市应急局作出处罚决定,认为崇某公司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上报,决定对崇某公司罚款175万元。
崇某公司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应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至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崇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崇某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崇某公司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后,不仅不及时、主动报告,还隐瞒实情。在事故无法隐瞒后,又极力将责任推至其他主体。其行为既于法无据,亦不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倘若支持崇某公司依上述理由推脱责任,便等同于鼓励和容忍其行为模式,势必对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带来危害。”审理法官说。
“超龄”保洁员病亡获认“视同工伤”
梁某某系重庆丰都县江池镇脱贫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江池镇政府依据丰都县人社局的《丰都县村级、公益性岗位开放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1月4日以甲方名义与乙方梁某某、丙方邹家村村委会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到丙方处进行公路清扫保洁工作,丙方为实际劳务用工单位。协议签订后,梁某某在协议约定工作范围内从事公路清扫保洁工作,工资由江池镇政府按月发放。2022年8月22日9时许,梁某某在扫地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9月21日,梁某某丈夫李某向丰都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邹家村村委会出具的梁某某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丰都县人社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佐案证据,认为梁某某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由江池镇政府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江池镇政府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江池镇政府的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江池镇政府与梁某某虽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从工作安排、工资支付的情况看,江池镇政府与梁某某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江池镇政府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劳务协议形式、约定以商业保险兜底用工主体责任,不能免除或变相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李建律师认为,开发公益性岗位不仅有助于健全和完善就业援助体系、缓解困难群体就业压力,还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该案从用工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着手,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亲属合法权益,指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助推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