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单位未提前通知不再续签合同 员工可以讨要“代通知金”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23年2月,我入职沈阳市一家科技公司处从事模型师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月工资4500元。
今年4月16日公司向我下发了《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告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到期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4月29日,公司再次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下发了《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
我想问下,像我这种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情况,向公司主张赔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以及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一个月代通知金,合不合理?
目前,我手头有养老保险缴费证明、银行流水、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这些能不能对我的诉求进行佐证。
沈阳 丁女士
为您释疑
丁女士您好!
您在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前提下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金。“代通知金”是民间俗称,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其劳动合同法的表述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此,您主张的“赔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是一回事。
您属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情况,您本人已经知道合同截止日期,不属于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告知的情况。因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中的情况,您主张的赔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调解员 石慧